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的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二、采矿权审批的程序及时限
申请采矿许可证:申请人按规定将申办资料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资料的4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采矿权需提交的要件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
3、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6、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保障方案;
7、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11、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申请采矿登记的资料可以从简。
四、采矿权审批后的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通知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五、矿产资源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标准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2、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遂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采矿登记费:《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标准为新建、在建、生产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变更登记和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