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结果:
一、国土资源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
8、《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等。
二、国土资源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结案
三、国土资源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时限
立案后6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签署处理意见,制定《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四、矿产资源主要违法案件的类型及行政处罚结果
1、无证勘查、越界勘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30%以下的罚款。
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4、在规定期限内不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采矿权仍不缴纳的,可处应当缴纳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5、采取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补偿费,并处应当缴纳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6、不按规定提交与征费相关的资料:由征收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报送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7、不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8、不接受监督管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不接受监督检查和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